乌兰察布市强化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

为继续强化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整治工作,按照市委第37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精神,市委、政府研究制定了《乌兰察布市强化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去年以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意见反馈后,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坚持问题导向,积极落实责任,明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系列措施,目前,各项整改措施正在全力推进,部分措施已开始体现效果。但总体来看,仍然存在个别地区和部门认识不到位、部分整改措施推进进度不理想、一些整改工作落实不力、多年积累的难题解决困难等问题。为进一步强化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整治,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讲话精神,特别是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全力把市委第37次常委会和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议定事项落到实处,积极推动岱海湖流域生态环境退化、黑河水质下降等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按期完成市委、政府制定的有关整治目标任务,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绿色发展,在市委2016年42号文件的基础上强化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整治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决策部署,学习贯彻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大力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坚决守住发展、生态和民生底线,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进一步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实现美丽与发展共赢。

二、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以铁的决心、铁的作风、铁的措施,进一步强化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按期完成整改任务。完成立行立改的,2017年7月底前确保销号;限期整改的,按时完成整改;持续整改的,2018年底取得明显成效。做到整改一个、销号一个、验收一个,确保事事有整改、件件有着落。

三、强化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委、政府成立由市委书记杜学军任组长,市委副书记、市长费东斌任常务副组长,相关市级领导任组长的强化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的督促和领导工作,确保严格按要求按期完成任务。

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3项重点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项推进组,15项共性问题的整治要按照市委厅发[2017]30号文件《整改方案》中明确的责任和分工,按照整改措施逐项开展整改工作。

(二)强化整改措施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具体意见,各地、各部门要突出工作重点,细化整改整治任务,全力推进整改措施的实施,重点要开展好以下整改工作。

1、明确责任,全面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三项重点整治任务(附表1: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任务分解表)

(1)岱海流域生态环境退化严重问题。整改任务及措施:一是实施市委2016年42号文件明确的10项整改措施的同时,对《岱海水生态保护规划》项目进行优化细化,科学研判,适时调整,确保实现目标任务;二是加快岱海立法保护工作进程;三是对岱海生态保护的生态治理工程进一步细化优化,加快进度;四是加快岱海电厂一期水改空工程实施;五是加快实施岱海生态补水工程(一期永兴湖调水,二期黄河引水);六是抓紧实施岱海生态恢复工程;七是继续全力推进环岱海农业节水工程;八是按期完成岱海生态现状调查及生态安全评估,建设岱海水质监测体系,九是集中力量实施岱海水质恢复工程,完成城镇管网建设和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完成污水收集、垃圾处理等工程建设,实施22条河流河道疏浚工程;十是严格水资源管理。

(2)黑河水质下降问题。整改任务及措施:一是加快黑河水污染防治总体方案的实施进度,特别是要加快黑河河道整治工程;二是按期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达标改造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三是督导各电厂及工业园区污水零排放或达标排放;四是加大投入,积极提高城市污水收集水平(收集率达到90%);五是建设出境断面监测体系。

(3)大青山保护区存在违规建设项目问题。整改任务及措施:一是完成伊东化工厂占用保护区的生态补偿工作;二是纠正保护区内违规办理采矿证行为,限期完成保护区有序退出矿业权清理任务;三是市直有关部门要按职能职责,加强政策与措施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全力做好保护区内矿业权清理工作;四是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保护区管理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反弹。

2、集中力量,突出抓好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的15项共性问题整改(附表2: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任务分解表)。

(1)提高思想认识问题。各地党委、政府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环境保护重大战略思想和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党代会和李纪恒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各地要继续加强教育引导,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清面临的形势及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各地要继续强化考核问责,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强化指标约束。(牵头单位:市委办、政府办,配合单位:组织部、宣传部,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法制办、发改委、环保局、监察局)

(2)党政专题研究不够问题。从2017年起,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照每季度不低于一次的频次及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环境保护工作,形成定期研究调度环境保护工作、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的常态化机制。(牵头单位:市委办、政府办,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各市直部门)

(3)地方财政投入不足问题。财政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要继续加大资金整合力度,进一步提高专项资金预算安排规模,建立多渠道资金投入机制,逐步解决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通过采取调整支出结构、盘活存量资金、加大政府债券投入、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服务、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大力发展新兴产业等措施,逐年增加资金支持,逐步解决资金投入不足问题。(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发改委、农牧业局、金融办、水利局、经信委、环保局、科技局、住建委、林业局、国土局、交通局、商务局)

(4)对煤化工、电解铝、火电等产业空间布局、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研究不够的问题。加快对全市煤化工、火电等产业空间布局和环境风险防控进行科学研究进度,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推进可持续发展;市经信委、水利局、国土局、住建委、环保局继续加强对煤化工、火电等行业的用水、用地、规划、环评等审批环节严格把关;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继续落实主体责任,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项目准入,建立长效机制,大力发展清洁能源产业,对本地区煤化工、火电等行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和环境风险防控负总责,严格落实产业发展规划。(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水利局、住建委、国土局、环保局、商务局)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粗放,生态破坏严重问题。继续统筹协调推进全市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分期治理计划并组织实施,集中对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到2018年,取得明显成效。同时要继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分期治理和闭坑治理的监督管理,对治理不力的企业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6)自然保护区内工矿企业无序开发问题。统筹协调全市范围内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督促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加快推进保护区违规项目的清理整顿工作;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乌兰察布市的恢复治理方案,制定分期清理整顿计划并加快组织实施进度,全面清理整顿违规项目,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加快形成长效机制。通过依法关停取缔一批、有序退出一批、整改完善一批的原则,到2018年,自然保护区内开发建设活动得到有效整治。(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环保局、林业局、国土局、经信委、旅游局、监察局)

(7)自然保护区内违规采矿问题。继续加快统筹推进纠正违规办理采矿证整改工作进度;市林业局按照职能职责继续配合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相关旗县市区党委、政府按照全市的分阶段整改方案组织实施,并建立长效机制,规范保护区管理秩序,巩固清理整顿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政府办、市环保局、林业局)

(8)草原破坏较为严重问题。继续组织各级草原监管部门,有效行使草原监管职责,加快项目履行草原征占用审批手续进度;各相关旗县市区党委、政府继续加大违法占用草原项目清理整顿和恢复草原植被工作进度,到2018年6月底,全面清理非法征占用草原行为,依法进行规范化管理。(牵头单位:市农牧业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发改委、国土局)

(9)污水处理厂“三低”问题。强化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依法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力度,并加大处罚力度,提高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率;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中水回用率;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认真履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统一组织、强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整改工作,尽快解决污水处理厂“大马拉小车”、超标排放、中水回用率低等问题,加大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资金投入,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水利局、环保局、经信委)

(10)地下水超采严重问题。加快统筹推进全市地下水超采整改工作进度;各旗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对其辖区的地下水管理及超采区治理负总责,进一步梳理治理措施,倒排工期,加快实施进度,同时要加强灌溉机电井管理,加快超采区治理,继续加大违规取用地下水的检查力度,逐步提升地下水监测水平。(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国土局、环保局、农开办)

(11)煤化工行业耗水量巨大问题。各地要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严控区域取水总量,严控煤化工等高耗水项目建设,严禁高耗水项目侵占生态用水及其他行业用水。(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12)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滞后问题。进一步统筹协调推进全市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实施,按要求完成油库、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改造任务,及时上报总结报告,及时申请销号;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对本辖区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督导考核,确保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全面完成。(牵头单位:市商务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环保局)

(13)建成区老旧小锅炉淘汰进度慢的问题。继续加大城市建成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的淘汰工作进度;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按年度淘汰计划,加快淘汰进度,确保9月底前全部完成淘汰。(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环保局)

(14)城区散煤污染治理工作起步晚的问题。继续加大统筹协调推进全市城市建成区原煤散烧治理工作力度;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加快组织实施进度,继续加快推进“城中村”、“棚户区”拆迁改造工程建设,划定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集中供热面积,推广民用节能环保采暖炉和民用洁净型煤,积极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供热的示范工程。(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经信委)

(15)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继续加快园区清理和整合力度,推动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加快园区集中式污水治理、集中供热、固废处置场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还没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园区,2017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加快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和配套管网建设,解决污水直排、超排和污水处理设施“大马拉小车”问题。到2020年底,工业园区现存问题全部得到有效解决。(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党委、政府,市住建委、规划局、经信委、环保局)

(三)强化专项整治

结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从即日起至2018年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绿水青山”专项行动,重点对大气污染治理、自然保护区违规项目清理、固废(危废)的管理、污水处理厂整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工作进展进行集中整治,切实解决各类突出环境问题,全力推动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各项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1、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对全市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限期完成淘汰,确保10月底前完成“清零行动”。严控新建燃煤小锅炉,对发现的新建燃煤小锅炉、茶浴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淘汰范围以外的在用燃煤锅炉9月底前必须完成脱硫、除尘设施改造,新建符合政策的燃煤锅炉要同步配套建设脱硫、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确保达标排放。(牵头单位:市住建委、环保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

(2)民用燃煤散烧治理。兼顾各旗县市燃煤散烧治理情况检查的同时,重点对中心城区(集宁区)和交通沿线旗县市城中村、棚户区及城乡结合部等民用燃煤散烧情况进行摸排调研,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进行整治,确保取得实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统计局)

(3)低空面源污染整治。重点针对建筑工地、城市道路、工业堆场、矿山扬尘、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车用油品监管、机动车尾气检测与管理、农作物秸秆焚烧、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弃物等方面进行检查督查。(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公安局、农牧业局、环保局、商务局)

2、自然保护区违规项目清理专项行动

(1)国土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重点整治自然保护区内矿山开采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乱砍滥伐、毁林毁草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2)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重点整治自然保护区内矿山开采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乱砍滥伐、毁林毁草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农牧业局、环保局)

(3)环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清理整治。重点整治自然保护区内矿山开采等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乱砍滥伐、毁林毁草等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农牧业局、林业局)

3、工业固废及危废处理处置专项行动

(1)工业固废处理处置工作整治。对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楚,问题明确,措施具体,按时见效,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环保局)

(2)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工作整治。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楚,问题明确,管理严格,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经信委)

4、城镇污水处理专项行动

(1)城镇污水收集率的提升。各地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污水管网建设情况;城镇棚户区、城边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实施及给排水管网的建设改造进度。(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

(2)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

(3)各地再生水利用规划制定及中水回用工程的实施,提高中水回用率。(牵头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4)雨污分流改造。(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

(5)污泥无害化处置、恶臭污染控制,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情况,超标排放污水处理厂整改方案制定及整改进展,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超标排放行为的依法查处情况。(牵头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委、发改委、经信委)

5、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完善畜禽养殖产业规划。各地农业畜禽养殖产业发展现状、规划及禁养区划定、批复工作实施情况。(牵头单位:市农牧业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2)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面源污染开展情况、亮点工程、好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牵头单位:市农牧业局,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

(3)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牵头单位:市住建委,配合单位: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发改委、经信委)

(四)强化督查督办

市委、政府将加强督查督办力度,充分运用督查各项手段和措施,进一步传导压力、压实责任,倒逼问题整改。

1、强化绩效考评。成立由市委常委、纪委书记任组长,市委常委、组织部长任副组长,市委组织部、监察局、法制办、环保局负责同志组成的责任调查处理及绩效考评工作小组,对承担各项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影响全局的行为和事项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对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绩效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评。

2、严格督导检查。继续加大对各地各级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实行按台账和清单督办、专案专人盯办、持续跟踪问效,定期调度汇总进展情况的办法,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整改整治体现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市里不定期成立专项督导组,由市级领导牵头组成督导组进行督导,并对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3、及时反馈成效。市协调联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对各地区各相关部门整改落实工作开展专项调度,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要求按时限完成整改任务。各地各部门要专项问题一周一报,对照整改方案和工作台账,定期调度分析、定期督查问效、定期通报情况,并将整改进展情况在每个月2日前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乌兰察布市整改落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对整改工作不力、未按时限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的,以及整改过程中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地区、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责任。

(五)强化责任追究

针对个别地方和部门环保意识不强、问题整改进度滞后、基础工作不扎实、落实工作不力等问题,要严格落实责任,严肃追责问责。

1、坚决落实地方主体责任。各地要把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作为当前最重要的一项工作来抓,逐一落实责任,逐一抓紧解决,当年需完成的事项要优先从快解决。各地要对整治措施适时进行科学和严密的评估研判,为完成目标任务奠定科学的基础。

2、坚决落实部门环保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市委、政府明确的职责,主动认领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环保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其他部门要积极协作、相互配合,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整改。

3、坚决追责问责到位。要加大力度查处涉及生态环保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把环保督察发现问题整改成效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并落实最严格的环保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将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更好地落实到位,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压力层层传导下去,坚定不移走“生态本底、环保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全面提升全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各地要建立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有关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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