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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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6-14 11:03    作者:集宁区人民政府网    浏览次数:     【字体:

总则

 1.1 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工作原则

  1.2.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2.2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1.2.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作用。

1.2.4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严格依法制订、修订应急预案,依法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切实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2.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2.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在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指挥能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 

  1.3编制依据

  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兰察布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宁区实际,制定《集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预案,现已修订完毕。

   1.4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4.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1.4.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等。

  1.4.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1.4.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类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家《分级标准》和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原则上可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1.5现状特点

1.5.1现状:我区突发公共事件主要为水旱灾害、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公共性事件、动物疫情等。

1.5.2特点:我区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属典型的内蒙古高原地形,是乌兰察布市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地理位置优越、交通发达,自古就是商贸重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在公共安全方面面临的形势比较突出,特别是旱灾、沙尘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较多,预防、预测难度较大。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或市政府需要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7 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7.1总体应急预案。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1.7.2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

  1.7.3部门应急预案。区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1.7.4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1.7.5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活动安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将不断补充、完善。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1区政府是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的统一领导下,研究决定全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研究、制定并适时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审定区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制定的专项应急预案。

  2.1.2区政府办公室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2 指挥机构

  成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根据区各相关专项预案的规定,启动预案时自动组成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如果不属于专项预案的范畴,由区长或区政府常务会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成员或区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

区政府有关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部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型以及部门职责,确定一个应急主管部门和若干参与部门,其构成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或区专项预案中明确。

2.4各相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总体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承担相应应急任务;负责相应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贯彻落实区人民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1区发改委:负责筹划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建设项目。协调应急建设资金、应急信息工作。

2.4.2区工经委:负责电力、通信、能源供应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协调铁路、公路、邮电、通信、电力、医药等部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供应及交通、通信保障工作。

2.4.3区公安局:负责重大刑事案件、重大火灾事故、恐怖袭击事件、重大群体性事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和互联网网络安全等应急工作;负责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治安、交通管制等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4.4区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等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4.5区民政局:负责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区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灾民吃、穿、住、医的生活救助;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4.6区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水库大坝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4.7区卫生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监测疫情,防止疫病传播、蔓延;承担灾区防疫、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受伤群众及抢险救援人员的救治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4.8区安监局:负责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参与火灾、交通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

2.4.9区建设局:负责建设工程、城市道路、供气、供水、供热、排水等重大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城市公共突发事件中的公交保障等工作;负责协调有关紧急指挥场所和避难场所的修建和临时使用工作;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工作;参与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2.4.10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2.4.11区环保局:负责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应急工作。

2.4.12区交通局:负责公路交通工程安全应急工作;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4.13区农牧局:负责农牧业自然灾害和动物疫病灾害等应急工作;参与草原火灾应急工作并做好农牧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

2.4.14区林业局:负责森林草原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的应急工作。

2.4.15区商务局:负责成品油供应应急和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物资保障和市场秩序管理等工作;参与相关应急工作。

2.4.16区信访局:负责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工作。

2.4.17区粮食局:负责粮食供应安全应急工作和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保障。

2.4.18区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港澳、涉外的有关工作。

2.4.19区统战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台的有关工作。

2.4.20区新闻中心: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导工作。

2.4.21其他有关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明确。

2.5 组织体系框架(见附件2)

2.6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及编制工作的牵头部门(见附件3)

2.7专家组

  区政府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及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预测、预警

  各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1 信息监测与预测

  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对监测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明确监测信息报送渠道、时限、程序。

  通过对监测信息的分析研究,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作出预测。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2小时内上报区政府。

  3.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监测和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按照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预警级别可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公共媒体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预警处置

  进入预警期后,区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等措施,同时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准备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4 应急处置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应急处置各项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1 信息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并向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控制事态的同时,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2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基层组织要先行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疏散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本级应急办报告。

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视情处置。必要时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指挥现场救援,并及时反馈处置情况。

现场救援人员和物资必须服从其指挥调度。相应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接管指挥权,履行指挥职责。

  4.3应急响应

  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做出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或者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启动区级相关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和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政府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或区政府派出工作组赴现场指导。

  事发地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驻区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区政府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和协调下,实行应急联动,共同实施应急处置。驻区部队、武警部队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5 扩大应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行动。

  实施扩大应急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必要时,区政府申请市人民政府启动高级别预案。

  4.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但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后期处置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按规定上报并向社会公布。

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等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有关单位组织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安抚灾民。

做好现场的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等工作。

做好现场清理工作,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实施清理工作。

  5.2 调查与总结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保障措施

  6.1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6.2 应急队伍

  公安(消防)、卫生、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环保、农业、水利、林业、地震等应急任务繁重的部门和高危行业、企业应组建相应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加强业务培训,强化应急配合功能。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要提高装备水平,增强抢险救援能力。军队、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积极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应急队伍。

  6.3 交通运输保障

  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4 医疗卫生保障

  组织医疗卫生技术队伍,调配医疗卫生专家,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及时调集必须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支援现场救治和防疫工作。

  6.5 治安维护

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6 物资保障

保障应急救援时的基本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6.7 经费保障

  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资金保障,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经费投入机制。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6.8 社会动员

  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时,由区政府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6.9人员防护

  规划和逐步建立应急避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广大群众安全、有序转移或者疏散。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安全。

6.10 技术支持

  建立专家库,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调集有关专家和技术队伍支持应急处置工作。

 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传和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预案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责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工作,把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培训。

   8 附则

  8.1名词解释

  8.1.1突发公共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威胁一个或几个地区甚至全国社会政治经济稳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8.1.2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共计4类17种。

  自然灾害类: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森林草原火灾;

  事故灾难类: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公共卫生事件类:包括公共卫生事件和动物疫情;

社会安全事件类: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的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

8.2预案管理

  8.2.1批准与备案

  区总体应急预案由集宁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各大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有关单位制定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大型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单位制定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重要的保障方案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牵头编制,报区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实施。 

    8.2.2修订

  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组织对专项应急预案、保障方案进行修订。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8.3.1监督检查主体

  区应急办负责本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8.3.2奖惩

对严格执行本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或滥用职权,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集宁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解释,具体工作由区应急办承办。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应急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

 

主  任:张天闻(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副主任:傅志军(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王中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陈利明(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张  文(区政府办督查室主任)

 

 

 

 

 

 

 

 

 

 

 

 

 

 

 

附件:2.集宁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框架

 

 

应急管理办公室

 
 

 

 

 

 

 

 

 

 


附件:3.集宁区应急预案目录

序号

预案名称

编制单位

1

集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区政府

2

集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3

集宁区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区民政局

4

集宁区粮食应急预案

区粮食局

5

集宁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6

集宁区处置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区林业局

7

集宁区突发重大动物灾情应急预案

区农牧业局

8

集宁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区环保局

9

集宁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区水务局

10

集宁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区国土局

11

集宁区涉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区政府侨务科

12

集宁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区公安局

13

集宁区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区卫生局

14

集宁区突发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

区宣传部

15

集宁区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区林业局

16

集宁区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

区交通局

17

集宁区预防2008年工业企业重大事故发生应急预案

区工经委

18

集宁区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供销社

19

集宁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工作应急预案

区安监局

20

集宁区热力公司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区热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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