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进一步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流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2016】8号)和《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许可事项各类证明和手续的通知》(乌政办发〔2017〕5号)的要求,集宁区政府法制办对本级实施的行政许可涉及的证明事项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审查和确认,形成了市本级行政许可证明事项清单,现予以公布。
二、为方便社会监督,可通过电子邮件和电话等方式反馈意见,电子邮件地址:jnqfzb@163.com 电话:0474-8188576。
三、集宁区政府将建立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在充分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清单的调整和优化。
集宁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30日